认证公正性管理程序

认证公正性管理规定

1. 目的

加强管理体系认证人员和认证过程的公正性管理,确保认证过程和认证结果均满足规定的公正性管控要求。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与认证人员及其从事的管理体系认证项目、活动及结果。

3. 职责

3.1 公正性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培训、监督实施本规定及其争议调查处理。

3.2 综合部负责认证相关人员的公正性风险识别、确定及公证性协议的签订。

3.3市场部负责可能影响认证公正性的业务甄别和跟进处理。

3.4审核部负责派遣与具体认证项目公正性相关人员的承诺声明的确认。

3.5技术部负责包括公正性管理在内的认证过程和认证结果的监察/稽查确认。

4. 规定

4.1公司公正性监督管理组织保障:

1)本公司明确在组织的最高层次建立公正性管理委员会。其委员由与认证活动有关的代表组成,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制造商或供方代表、顾客代表、消费者、合格评定专家、本机构代表等。各方利益均衡,任何一方不处于支配地位。

2) 公正性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培训、监督实施管理体系认证公正性管理规定及其认证审核过程和结果相关的争议调查处理。负责对本公司运作和认证活动有关的方针、原则及内容的公正性进行审议,对可能影响机构公正性的管理体系认证的变化进行公正性评价,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3)为确保公正性,最高管理者不担任公正性管理委员会主任一职。

4.2 公司整体公正性承诺及声明(方针制定层面):

1)禁止歧视性选择客户:

本公司公开承诺:“在遵守国家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要求的基础上,提供独立、公正、科学、优质的认证服务。且其认证服务均是在已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向所有的申请方开放,对所有申请方一视同仁”。具体规定要求如下:

a) 不因其企业性质、规模、地域等因素而区别对待;

b) 不以加速或拖延等方式处理任何客户的认证申请;

c) 不对任何客户附加不合理的财务或其它额外要求;

d)不以客户是否为某一协会或社团的成员或已获证数量等作为委托和认证的限制条件;

2) 禁止从事公正性相悖的活动:

本公司公开承诺:“现在和将来都不得从事与管理体系认证公正性相悖的客户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活动。” 具体规定要求如下:

a) 不为客户管理体系提供体系设计、实施和维护等咨询服务;

b)不为客户管理体系提供内部审核服务;

c)不与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进行一条龙式的合作或相关的诱导、暗示或宣传;

d)不安排与受审核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参与对其进行的审核或评定。

4.3认证审核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性管理规定:

1)认证相关人员(入职)初始公正性风险识别、确定和管控:

a)公司所有认证相关人员包括投资方、董事长、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认证人员、分包方和兼职审核员等在入职面试登记环节均须明确在工作简历或附页上清楚描:其现时及在过去两年内被雇佣、分包、从属、直接咨询过或管理其咨询公司所涉及到的组织“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络方式、职务等”,以确定其可能影响未来公正性认证审核的潜在风险。综合部须对认证审核相关人员(包括投资方、董事长、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认证审核及其管理人员等)做出公正性初始潜在风险识别、评价及控制措施等判定。

公正性初始潜在风险识别准则:原则上现时或过去两年内曾有雇佣、分包、从属及咨询等服务关系的单位若有可能成为受审核方或称为受审核方的分包、从属单位,无疑都有影响公正性的潜在风险即判定为“有风险”。但若不可能再成为受审核方如已解散、破产等则可判定为“无风险”。

公正性初始潜在风险评价准则:原则上公司投资方、董事长、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等可能影响公正性的风险往往是公司“整体风险”(可理解为雇员在其项目公正性管控时有顾忌),故此均应判定为:重大风险;而管理层以下的人员的可能影响公正性的风险为“局部风险”,故此判定为一般风险。

公正性初始潜在风险控制措施确定:重大风险的控制措施为:公司整体回避,即该项目不予受理。

一般风险的控制措施为:个体回避即当事人回避、其他人员按公正性有关规定正常管控。

公正性初始潜在风险控制证据:见《认证风险评估与应对措施表》。

b) 公司所有人员均须在签订劳动/劳务合同的同时,签订《认证人员公正保密协议》即明确:“作为杭州鑫汇认证有限公司的员工,本人不参与现时及过去两年内与受审核方有任何足以影响到认证审核公正性的活动(如:雇佣、分包、从属及咨询等),如接到这样的任务时,保证及时主动声明退出认证审核组;本人在杭州鑫汇认证有限公司任职期间现时和将来都不从事与管理体系认证公正性相悖的客户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活动。”

2)申请评审、审核方案策划和审核派遣过程的公正性管控:

a)申请评审(含合同评审)负责人:对拟新申请、新转入的受审核方须实施公正性甄别:即受审核方现时、过去两年内是否与本公司有影响到认证审核公正性的活动(如:雇佣、分包、从属及咨询等)。若有,须按规定个别人员回避或公司整体回避(即不接受申请)。

b) 审核方案策划和审核派遣过程负责人须对所涉及到该项目的整个认证审核过程的相关人员包括申请评审、审核方案策划、项目管理、审核派遣、审核(现场、非现场)、档案评定、认证决定等的公正性影响予以识别、确定,避免委派与受审核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参与对其进行认证审核活动。

3)认证审核实施及认证决定等过程的公正性管控:

a)所有与认证审核有关的人员对接受到认证审核项目均须自我甄别判断:若无公正性不良影响,则须做出公正性承诺声明:审核的认证人员见《审核人员公正保密行为规范声明》;与此同时,现场审核的首次、末次会议时由审核组长代表本公司及审核组郑重公开向受审核方做出公正性保证声明并出示有关公正性承诺的签章证据。若存在有影响到认证审核公正性的风险,当事人应及时主动声明退出该项目(即更换为无公正性不良影响的合格人员担当)。

b)审核组长须监督和管理现场审核员,确保其在现场审核活动中不提供与管理体系认证公正性相悖的客户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活动。

c)公正性管理委员、质量稽查员不定期抽查确认(含现场和非现场)公正性管控规定的落实状况,并明确和公布有关认证公正性的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的负责人和联络方式。一旦发现或查实有影响认证审核公正性的情形,公正性管理委员须及时督促实施纠正措施并效果验证。《认证过程有效性稽查流转单》(含公正性稽查)。

d) 认证决定须充分考虑认证审核公正性保证过程和结果,若有影响认证审核公证性的问题,在未得到纠正措施并验证合格之前,不得做出通过认证审核的决定。

5. 相关程序文件

6. 相关表格/记录

6.1 《认证风险评估与应对措施表》

6.2 《认证人员公正保密协议》

6.3 《审核员规范声明》

7. 附件